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地震局)
关于征集石家庄市科技创新券相关机构的通知
石科[2018]114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石家庄地域内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石家庄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石科规〔2018〕2号),现向社会公开征集石家庄市科技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和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具体要求如下:
一、审核发放机构
审核发放机构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资格审核及合同备案,创新券的发放,兑付创新券所需材料的审核。
(一)申报条件
1.从事技术转移等相关服务活动,与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市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联系密切,在产学研合作中能发挥重要的桥梁作用;
2.有能力配备3—5名专业知识丰富、综合素质过硬的工作人员开展科技创新券审核及相关工作;
3.拥有自身业务宣传平台并具备一定的会务组织培训能力,能有针对性地开展创新券政策宣传、推广活动。
(二)申报材料
1.机构简介;
2.组织机构代码证件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开展创新券审核发放相关工作的服务能力说明材料;
5.拟配备专职开展创新券审核及相关工作的人员情况介绍。
二、创新服务提供机构
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负责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科技创新服务,接收并申请兑现科技创新券。创新服务提供机构主要从石家庄地域内能够接收创新券并提供相关服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中遴选,自愿申报,择优录取。
(一)申报范围
申报单位应为经认定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市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及省级各类新型研发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具有有效CMA(中国计量认证/认定)或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在我市开展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的机构、企业认定认证咨询业务的机构。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能够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测试检测、技术开发、技术购买和其他科技创新服务等创新相关活动;
2.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与提供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能力,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相关科技服务一年以上的业务基础;
3.申报单位需提供并可公开由国家或省市批准的资质证明、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事业单位所提供的科技服务收费应按相关财务制度和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4.申报单位可以提供与服务内容相一致的合法财务报销凭证。
5.已成为河北省科技创新券服务提供机构的可直接提交备案材料,成为石家庄市科技创券的服务提供机构,不再参加评审。
(三)申报/备案材料
1.机构简介;
2.依托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3.服务内容的说明材料;
4.依托单位服务配套能力(如创新服务工作基础、科研实力、可开具发票等)的说明材料。
三、相关要求
1.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不可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同时申报。申报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单位需提交申请备案材料,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对评审通过的机构进行公示,审核通过的机构将纳入石家庄市科技创新券工作平台,作为我市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相关服务的有效机构。
2.申报单位根据《石家庄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和本通知要求,填写相关材料(见附件),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于 2018年9月30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8份,备案材料一式3份,送至石家庄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科技金融管理办公室。
四、其他事项
纳入石家庄市科技创新券工作平台的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单位,将不可再申领、使用创新券。
五、材料报送地址与咨询电话
石家庄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科技金融管理办公室(地址:石家庄市高新区黄河大道136号石家庄科技中心1号楼20层)
联系人:智女士 张女士
联系电话:0311-66685169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地震局)
2018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